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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52章 国际金融中心地位,入法(1 / 2)

这个时期的香江股市,单论投机程度,在全球主要股市里,堪称首屈一指,究其重要原因,水平发达了,但配套的机制,没跟上,导致漏洞百出,容易被居心叵测者利用。

如此局面下,各个方面的心态复杂程度,可谓一言难尽,不妨通过例子,尝试揣摩。

比如,米国股市的绿票讹诈,被刘大熊这样头脑灵活的人学明白了后,便“降维”用到香江股市里,狙击那些控制权不稳的上市公司,进而,占了便宜的,吃了大亏的,没来得凑热闹的……等等吧,对香江证券业的现有法规,显而易见地各有想法!

说白了,自己要捞钱的时候,希望越自由越好;当掉进坑里后,便记起来监管的保护了。

在这种逻辑上的怪圈里,只有自己人才能真心实意地寻找出最适合的解决方案,而香江金融管理局总裁高爵士提出来的“法无禁止即可为,法无授权不可为”的原则,简直要直击灵魂了,所引发的热烈反响,以至于在香江被迅速推崇为,继“自由放任”、“积极不干预”之后的最新经济策略。

简单提一下,“自由放任”是一九零六年代时任香江财政司郭博伟的工作思路,大致形容就是,市场随便怎么搞,港府不管,这确实增加了活力,产生了繁荣,可世事无绝对,副作用也越来越多,比如,底层被剥削得怨气越来越重、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怎么办;到了一九七零年代,郭博伟退休,夏鼎基接任港府财政司,来收拾香江动荡后烂摊子的麦理浩,大搞什么十年建屋计划、兴建地铁等等,很明显,港府还是干预市场了,而夏鼎基在一九八零年代退休前,将自己的任内工作思路,概括为“积极不干预”。

至于“自由放任”、“积极不干预”的更深层次东西,就不涉及了,容易抬杠和敏感,能理解高弦提出的“法无禁止即可为,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迅速地、广泛地接受开来,就够了!

做为在香江金融管理局总裁高爵士领导下,香江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资本流动路径上,占绝越来越重要节点的一个反映,高弦提出的“法无禁止即可为,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被国际媒体们纷纷引用,尤其华尔街大型机构的高管们,都主动表示,自己在百忙的工作当中,还是注意到了这一思想,以至于对香江股市开始产生兴趣,或者兴趣变得更大。

在这种反响下,港府立法局通过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,越发地进入倒计时。

其实,之前高弦虽然希望港府立法局最多一个月,通过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,以便于香江证监会尽快展开工作,但他并没有不少人猜测的那样急不可耐,因为很多工作都是平行推进的嘛。

有一说一,高爵士的提议,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的基础《高弦报告》,早就在各个层面被充分认识和研究了,审议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用一个月的时间,足够了,没毛病;可如果港府立法局在“深层”势力的影响下,非要在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上挖空心思地设计制衡点,拖上一年半载的时间,也讲得通。

当然了,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尽快审议通过,肯定最符合高爵士的预期了。

如今,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的审议通过,拖了这么长时间,似乎博弈上,高弦输了一局,可如果把格局放大到,把各种制衡转换为香江证券业走进国际前列的长远考虑,就未必了。

母庸讳言,高弦夹在有时候更关注眼前利益的香江华资,与居心叵测、手法更老道的鬼老之间,少不了不足为外人道也的为难之处,他还是需要讲究解决技巧的,比如让一方貌似占据上风地得意一时。

相应地,在某些问题上,高弦是不会走弯路的。

做为沟通桥梁的港府财政司翟克诚,拿着最新版本的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,来征求高爵士意见的时候,便出现了一个很好的例子。

为了制衡香江联合交易所,有鬼老出了个点子,在《香江证监会条例》里法定香江联合交易所为非盈利机构。

“保持香江联合交易所的商业公司属性,非常必要,非常重要。”高爵士当着翟克诚等人的面,旗帜鲜明地进行批驳,“我能理解,有议员为什么想把香江联合交易所定为非营利机构,无非就是进一步监管嘛。”

“但是,大家有没有想过,香江是国际金融中心,进而香江联合交易所也是要走向世界的,可以预见到,不远将来某个时机成熟后,香江联合交易所会收购其它市场的交易所,来进一步发展壮大。”

“香江联合交易所改成非营利机构,无异于短视地自缚手脚,想想惠丰那个例子,它不遵循通用的香江公司法,而是执行自己的惠丰条例,这给它的国际化,带来了多大的限制?”

“高爵士可真是想得远,香江联合交易所还要收购全球其它交易所?”财政司翟克诚不由挠头,“可有议员想通过把香江联合交易所定为非盈利机构,也是一个全球通用的监管机制,还是应该回应的吧?”

高爵士早有定计地微微一笑,“条条大路通罗马,保持香江联合交易所的商业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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