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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8章 战前准备(下)(1 / 2)

高务实还没有亲自去钦州港实地考察过,不过高孟男的报告已经递了上来。按照高孟男身边从天津港带来的参谋班子考察和商讨,认为钦州港三面环山,港湾内水域宽阔,风浪较小,含砂量少,冲淤平衡,乃是一处优秀的深水良港。

这个说法符合高务实前世带来的认识——好吧,其实他前世对钦州港也不是很熟,所谓认识,其实主要是他知道钦州港是南方的大港之一。

虽说后世中国基建天下无双,但想必也不至于无中生有,硬生生挖出一个大港来吧?可见这地方的自然基础肯定是良好的。

不光自然条件优越,区位优势也很好。这钦州港位于南海北部湾顶端的钦州湾内,北靠南宁,东与廉州府府治相邻,西南与永安州(即后世防城港)交界,典型的“背靠大西南,面向东南亚”,是广西沿海“金三角”的中心门户、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。

这地方我要是做不起来,还玩儿什么港口?

不多说,先买地……

买地的事情方便得吓人,因为高孟男的报告中已经说了,钦州当地现在人口很少,尤其是因为持续百年的倭寇问题,沿海几十里几乎全荒了,他们的考察队在钦州港附近转悠了好久,根本没上几个活人。

后来一打听才知道,当地人都迁进离港口三十里外的钦州州城去了,港口这边几乎就是个无主荒地的状态。

这还有什么好说的,按照“先占之法”,直接圈地就完事了!

什么叫“先占”之法?

在罗马法中,先占是万民法的一种取得方式,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,只要是无主物均可通过先占取得。这种先占制度即为先占自由主义。随后的日耳曼法也规定了先占制度,被称为先占权主义。

当然这是从后世所谓的“国际层面”来说的,中国古代可不信欧洲法,得中国自己的法律才算数,那么中国的法律怎么对待“先占”呢?

早在先秦时期,朝廷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承认秦民对木材、猎物等先占取得所有权。秦简《田律》明确规定了在官府允许的时间、空间内开垦荒原、砍伐林木以及渔猎物的所有权。

在魏晋南北朝宋孝武帝时,朝廷承认了“封略山湖,强占官田”,即承认了官僚地主有权封山占地,认可了先占制度。

唐代《唐律·杂律》也有关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规定。

宋代继承了唐代的规定,把先占作为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。只要先占无主土地的人按照“元业”交纳税租,就不属于“盗耕”,而确立其所有权。

在元代,作为一种财产取得的方式的先占,包括对无主物和某些无人管理的公共产业的先占。

而到了大明朝,先占不仅是土地所有权,也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。

由于明初推行屯田政策,明确规定“开垦成田,永为己业”,国有的荒地、山林也被默许按照先占原则取得。对于动产,明律规定:“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,他人已用工力,砍伐积聚,而擅取者,准窃盗论。”也就是承认对已加工力先占之物的所有权。

现在整个钦州港全部成了无主之地,高务实又打算在那里搞开发,自然完全符合“先占”原则——只要他缴税,并且不怕倭寇海盗就行。而缴税……高务实其实不用缴税,都不必说家庭背景了,他本人就是一甲进士及第,堂堂状元,自然是免税的。

不过根据后来高拱的改革,他在钦州港附近如果是种田,倒是能免税,而开私港反倒要缴税的,而且这条规矩还是他自己给高拱建议的。

好在,大明从上到下都习惯了低税率,所以这个私港的税率也不高,毕竟高务实当年的思路本身也是把这种税收当做一个试点来推进,没打算一开始就杀鸡取卵,肯定先让人习惯“开港要缴税”这个基础,然后才能在适当的时机提高税率。要是一开始就搞个高税率,估计就没人肯做这事了。

既然如此,那还客气什么,赶紧圈地开工干起来啊,这可比之前他任何一个私港都来得便宜划算好么!

这个钦州私港一旦建起来,那只怕就真是货真价实的“私港”了,每一寸土地都是他高某人的合法私产!

以后这钦州港只怕要被人私底下说成高家港了……

这次建设钦州港,不光是广州港方面抽调了大量人手过来,北方诸港尤其是天津港也都调拨了精干人员支援,毕竟他们这几年都有些闲了,而在京华,有活干才有津贴和奖励,没活干就只有“死工资”拿。

钦州港热火朝天的建设起来,炼糖厂的首批人员也从广州港那边招募得七七八八了。这事儿得说一下,中国的制糖业一直是南强北弱的,原因是南方更适合种植甘蔗,而北方由于天气原因,其实比较适合种植甜菜,然而此时还没有甜菜加工技术,那玩意好像是欧洲人十九世纪才弄出来的,所以此时北方的糖大部分都是从南方贩卖过去的。而广东,显然是个制糖大省,从广东招募制糖人才的原因就在于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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